中國民主促進會會史資料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 2021-12-08
來源: 民進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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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民進十四屆三十七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批準,2021年12月3日民進中央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加強中國民主促進會會史資料(以下簡稱“史料”)工作,更加準確、全面、系統(tǒng)地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史料,發(fā)揮史料存史、資政、育人作用,根據(jù)《中國民主促進會會史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史料,是指反映民進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國家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和主要領域中民進和民進會員如何發(fā)揮作用、民進各項事業(yè)發(fā)展的具體史實和經(jīng)驗、規(guī)律,以及民進先賢的生平事跡、思想歷程和精神作風的原始記錄、有關資料、研究成果,是以文字、圖表、照片、音像、實物、電子儲存等為載體的資料。

  本辦法所稱的史料管理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檔案、年鑒、紀事及其他會史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組織。

  第三條 史料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規(guī)和制度。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各級組織應當把史料工作作為自身建設的基本任務,建立完整的工作規(guī)范,持續(xù)編撰年鑒或紀事,持續(xù)記錄保存、收集整理本組織的資料。

  有關檔案、年鑒和紀事的工作,按照各級組織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各級組織、機關各部門應當明確負責史料管理工作的工作部門或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收集和整理本組織本部門在履行職能和自身建設等工作中產(chǎn)生的原始資料,在妥善保存的基礎上開展研究利用。

  第六條 各級組織應當共享會史資料,重要資料和整理成果名錄逐級上報上級組織。

第三章 收 集

  第七條 各級組織應當重視史料收集工作,積極搶救口述史資料。

  第八條 各級組織應當以重大活動為契機,以專題項目為抓手,帶動史料收集工作。

  第九條 機關各部門應當收集和保管本部門在工作中編撰的出版物、資料,制作的展覽,以及具有歷史價值的圖片、影像和實物等資料,同時將實體版(原件或復制件)和電子版資料交與史料管理部門收存?zhèn)浞荨?/p>

  第十條 機關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將不符合入檔要求但具備歷史價值的資料及時移交史料管理部門。

第四章 文物征集

  第十一條 各級組織應當持續(xù)開展會史文物征集工作,對捐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文物資料的個人或集體統(tǒng)一登記、頒發(fā)證書。

  第十二條 文物征集的對象包括:

 ?。ㄒ唬┟襁M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會議活動的有關實物、照片、音像資料及其他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

  (二)民進領導人、民進先賢的題詞、手稿、書信、著作、任免文書、證件、印鑒、傳記、生活和工作中使用過的物品、紀念品、剪報錄音錄像及其他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

  第十三條 鼓勵會員、其他組織和個人向各級組織捐贈會史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的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ㄒ唬┚栀浿匾驼滟F會史文物的;

 ?。ǘ槭妨鲜占⒄砗捅Wo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五章 保 管

  第十四條 各級組織應當高度重視史料保管工作,制定保管制度、工作流程,做好史料收集、登記、遴選、入庫、保管、借出、利用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記錄。

  第十五條 各級組織會史工作部門或工作人員應當對已有資料進行整理、分類、編目,建立由電子和實體兩部分組成的會史資料資源庫。實體資料應當在具備儲存條件的專用場所內統(tǒng)一管理、分類上架。實體資料盡可能電子化,建立電子圖錄。定期開展上報和共享工作,實現(xiàn)共建共享。

  第十六條 會史文物的出借和復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報批;發(fā)生丟失或損壞的,各級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追回或責令修繕,必要時采取法律手段,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對于儲存條件要求較高、急需保護的珍貴文物,各級組織可以采用和博物館等專業(yè)單位合作方式進行委托管理。

第六章 利 用

  第十八條 由各級組織收集和管理的會史資料,原則上應當為各級組織和研究人員提供服務。除不可公開的史料外,根據(jù)資料性質,分為可公開使用、僅為會內展示復制使用、僅供會內研究者查閱。

  第十九條 各級組織應當在史料收集整理基礎上開展深入研究,積極利用經(jīng)過校訂和考證后的資料,撰寫文章、匯編出版會史資料選輯、口述史資料選輯、專題史料集、史稿史話、人物傳略和研究著作等出版物,不斷修訂和完善本組織簡史等基本史志著作。

  第二十條 各級組織應當積極主動將史料工作的最新成果應用于會史學習和宣傳教育,不斷豐富會史教育基地的展陳內容,積極推動會史展廳和資料室建設,使之成為集征集、保管、展示、利用為一體的綜合性場所。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各級組織應當發(fā)現(xiàn)、培養(yǎng)有志于從事史料收集和研究工作的專兼職人才隊伍。發(fā)動機關干部、老同志、會員、有關部門及社會力量參與史料收集整理和研究利用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組織應當加強與中共黨史部門、社會主義學院、社科院、高校、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地方志等單位的聯(lián)系和協(xié)作,形成合力。

  第二十三條 各級組織應當為史料工作提供經(jīng)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級組織應當為史料的整理、展示和利用提供固定場所,完善軟硬件設施,改善保存條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民進中央研究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責任編輯: 張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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